四大法纪误区 公职人员当远离
发布时间:2019-09-05 阅读次数:846
导致腐败的现实因素很多,但有一点不容忽视,那就是一些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不高。很多时候,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触犯刑法,殊不知自己已经走进法纪的误区。
误区一:收钱未办事,或者为他人谋取合法利益,不算受贿
现实中,一些腐败分子认为,自己虽然收受了请托人的钱物,但只要没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谋取的是合法利益,就不构成受贿。事实上,按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规定,不正当利益不仅限于非法利益,还包括因违反程序性要求产生的合法利益。因此,收钱未办事,或者为他人谋取合法利益,在一定情形下也构成受贿。
误区二:事后收受财物,或者在案发前将受贿所得退还行贿人,不算受贿
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认为,在自己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他人向自己送财送物是礼尚往来,自己收下也是人之常情,不应视为受贿;在得知有关部门将调查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后,只要及时将受贿所得退还行贿人,自己的行为也不算受贿。事实上,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受贿故意,那么,不管是在事后收受财物,还是在案发前将受贿所得退还行贿人,只要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就已经构成受贿。
误区三:在节假日收受巨额“红包”、礼金,仅构成收受礼金违纪,不构成受贿
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认为,在节假日相互走访是一种社会风气,其间如因无法拒绝而收受巨额“红包”、礼金,仅仅构成收受礼金违纪,而不构成受贿违纪。对此,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因为,现实中,一些行贿人为了掩人耳目,常常寻找各种机会和借口与国家公职人员“沟通感情”,如逢年过节看望一下、住院治病慰问一下、家人生日祝贺一下、家有丧事凭吊一下,等等。如果行贿人是为了利用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之便,而在节假日以“沟通感情”为由送去巨额“红包”、礼金,那么这一行为貌似馈赠、实为贿赂。一旦有证据证明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则这种在节假日收受巨额“红包”、礼金的行为,便构成受贿违纪。
误区四:因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仅承担党纪政纪责任,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现实中,一些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特别是刑法,缺乏足够的学习和正确的认识,认为发生“过错行政”,仅需要承担党纪政纪责任,不会触犯刑法,从而陷入一系列误区:其一,哪怕损失再大,“钱不进个人腰包不犯罪”;其二,“为公不犯罪”,甚至美其名曰“好心办坏事”;其三,“失误在所难免”,造成重大损失是“交学费”;其四,“法不责众”;其五,“集体研究无责任”或者“领导决定无责任”。事实上,我国刑法专门在“渎职罪”一章对玩忽职守罪作出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要接受刑法的制裁。
误区一:收钱未办事,或者为他人谋取合法利益,不算受贿
现实中,一些腐败分子认为,自己虽然收受了请托人的钱物,但只要没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谋取的是合法利益,就不构成受贿。事实上,按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规定,不正当利益不仅限于非法利益,还包括因违反程序性要求产生的合法利益。因此,收钱未办事,或者为他人谋取合法利益,在一定情形下也构成受贿。
误区二:事后收受财物,或者在案发前将受贿所得退还行贿人,不算受贿
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认为,在自己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他人向自己送财送物是礼尚往来,自己收下也是人之常情,不应视为受贿;在得知有关部门将调查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后,只要及时将受贿所得退还行贿人,自己的行为也不算受贿。事实上,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受贿故意,那么,不管是在事后收受财物,还是在案发前将受贿所得退还行贿人,只要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就已经构成受贿。
误区三:在节假日收受巨额“红包”、礼金,仅构成收受礼金违纪,不构成受贿
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认为,在节假日相互走访是一种社会风气,其间如因无法拒绝而收受巨额“红包”、礼金,仅仅构成收受礼金违纪,而不构成受贿违纪。对此,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因为,现实中,一些行贿人为了掩人耳目,常常寻找各种机会和借口与国家公职人员“沟通感情”,如逢年过节看望一下、住院治病慰问一下、家人生日祝贺一下、家有丧事凭吊一下,等等。如果行贿人是为了利用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之便,而在节假日以“沟通感情”为由送去巨额“红包”、礼金,那么这一行为貌似馈赠、实为贿赂。一旦有证据证明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则这种在节假日收受巨额“红包”、礼金的行为,便构成受贿违纪。
误区四:因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仅承担党纪政纪责任,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现实中,一些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特别是刑法,缺乏足够的学习和正确的认识,认为发生“过错行政”,仅需要承担党纪政纪责任,不会触犯刑法,从而陷入一系列误区:其一,哪怕损失再大,“钱不进个人腰包不犯罪”;其二,“为公不犯罪”,甚至美其名曰“好心办坏事”;其三,“失误在所难免”,造成重大损失是“交学费”;其四,“法不责众”;其五,“集体研究无责任”或者“领导决定无责任”。事实上,我国刑法专门在“渎职罪”一章对玩忽职守罪作出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要接受刑法的制裁。